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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1-10-07浏览次数:79

铜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院党发【2003】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的原则,立足宣传教育,着眼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是:院系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系、部、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其他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或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政策和法规,切实抓好党风廉政教育;
       3、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抓好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监督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解,切实加强对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考核;
       5、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6、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学院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和制度,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2、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学院领导报告;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院、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承担的各项具体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但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经报请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采取领导干部自查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领导干部自查是领导干部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列入年终述职报告的专项内容,如实报告;民主测评一般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得参加评先晋级、不得提拔重用;对于有问题的应及时解决、限期改正,将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并向上级机关专题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做出检查;
       3、党纪政纪处分;
       4、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
       5、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主要领导干部做出检查:
       1、对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组织实施的;
       2、对所属部门的党员、干部、职工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
       3、对所属部门的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检查、不监督、不考核的;
       4、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使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非法得利或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6、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7、指使或纵容下属人员干扰、对抗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对举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点追究个人责任。在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需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类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和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应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手续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铜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任务分解表(略)